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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

发布:心灵港湾心理咨询中心 浏览:1142次

李扬 钱铭怡

【关键词】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双重关系;利弊;

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来访者通过与咨询师的互动在某些方面发生积极有利的变化。因此,互动双方的关系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为了使心理咨询与治疗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充分保护来访者和咨询师双方的利益,美国各大临床工作者**组织(美国咨询心理学会ACA;美国心理学会APA;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都在其伦理守则中对来访者与**人员的关系作出了**的规定,其中*主要的就是对双重(多重)关系的规范。由于伦理守则对双重(多重)关系定义的模糊和双重(多重)关系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围绕双重(多重)关系利弊问题的争论一直持续。本文在介绍双重(多重)关系定义和分类的基础上,对双重(多重)关系的利弊之争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进行了初浅的探讨,以促进我国**领域的伦理建设。

一、双重(多重)关系的界定及发展

双重关系(DualRelationship)和多重关系(MultipleRelationship)是指咨询师/治疗师在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中与来访者除了**关系之外,还存在其他社会关系。例如,一个咨询师与某个来访者除**的咨询关系之外,还存在师生关系(双重关系),或者来访者同时还是咨询师领导的孩子(多重关系)。因双重关系这一名称应用更为广泛和普遍,为方便起见,本文用双重关系一词指代双重(多重)关系

双重关系首次作为一个伦理问题被单独列出是在1958年版APA伦理守则“来访者关系”一项中。而1977年版的APA伦理守则**次明确提出禁止咨询师与来访者发生性关系。几经修订后,APA伦理守则在1992年版中将“多重关系”作为一项规范单独列出,并且在“滥用心理学家的影响”和“剥削关系”两项中也提及了双重关系问题。*新一版的APA伦理守则(2002)将双重关系纳入“人际关系”这一大项中加以规范。其界定是:当心理学家与一个人发生**关系并且(1)同时与该人发生其他关系,或(2)同时和与该人有亲密关联的人发生**关系,或(3)承诺在将来与该人或该人的亲密他人发生其他关系的时候,双()重关系就产生了。当然,APA伦理守则对双关系问题并非一味地否定,它提出只有当多重角色关系妨害或违反了来访者的利益时这种关系才应该被禁止。

ACA伦理守则(2005)旧并没有将双重关系单独列出来,只是在“咨询关系”一项中提及。但是ACA成员HerlihyCorey1992年专门发表过一篇题为“心理咨询中的双重关系(Dualrelationshipsincounseling)的文章,文章对双重关系的界“试图对来寻求帮助的人同时或相继扮演两种角色。可能是两种**角色,如咨询师与教师,或者是一种**角色和一种个人”。

NASW伦理守则首次成型是在1960年,随后几经改版修订,目前使用*广泛的是1996年版,也正是在1996年版首次明确提出了双重关系问题,并且列举了一蟪典型的双重关系情境加以解释说明。NASW伦理守则(1996)口对双重关系的界定比较简洁:“当社会工作者与来访者发生多于一种关系时,双重多重关系就产生了,不管这种关系是**的、社会的还是商务的。双重关系可以同时发生或相继发生。

    由此可见,双重关系有如下几个特征:(1)在关系性质方面,**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成为朋友)和商务关系(例如成为商业活动的伙伴),均可能在双重关系中呈现;(2)在时间方面,双重关系可以在保持**关系期间发生,也可在**关系结束之后发生,甚至包括对未来非**关系的承诺(例如在进行心理咨询期间承诺结束咨询后与来访者发展亲密关系)(3)在人物关系方面,包括与来访者本人发生**以外的关系,也包括与来访者的亲密他人发生关系(例如与来访者的母亲进行交往)

二、双重关系的分类

关于双重关系的分类,学者们说法不一。目前较为成型的共有两种分类体系,一类是静态的,一类是动态的。

1.静态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关系发生的背景或是关系本身的性质划分。*常见的是划分成两类即性双重关系和非性双重关系。例如,BordersLeddick将督导者与受训者的双重关系分为性卷入关系、督导关系、其他非性关系。这里提到的性关系包括与来访者的各类形式明显的性接触(例如热吻,拥抱,性交,口交,肛交以及用物体性穿透)和不太明显的性行为的表达(例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现状及对策研究》(D5JED00031)支持,湖北省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华中师范大学)开放课题《中国文化下双重关系方面伦理问题的独特性》(基金号200705)支持。①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北京100871通讯作者万方数据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年第2I卷第12859如性凝视和性挑逗)"。也有学者继续将非性双重关系划分得更为具体,例如,AndersonKitchener将与以往来访者的非浪漫和非性双重关系分成八类(例如朋友关系、商务关系、同事关系),并且随后又将这八类关系细分为“意图性”的和“境遇性”的⋯。还有学者根据双重关系的时间性,将双重关系分为与当前来访者的双重关系和与过去来访者的双重关系。例如,MoleskiKiselica将“双重关系分为性的(与当前来访者和过去来访者)或非性的(与当前来访者)”。这里提到的过去来访者要满足三个条件:治疗过程的终止是适宜的并且是负责的,并要有文件备份证明,也就是说那种为了发展双重关系而终止治疗的不是合法的过去来访者;该来访者不打算再次回来治疗;决不能诱导来访者相信他可以自由地回到治疗

2.动态的分类主要是由Brian&Nick提出的,其根据双重关系发生发展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五类:(1)境遇性多重角色,如一位咨询师去商店退货而唯一的店员是他的来访者,或咨询师的小孩与来访者的小孩成了朋友;(2)结构性多重**角色,如老师与学生,督导者与被督导者;(3)**角色的转变,如来访者成了合作者;(4)**角色与个人角色的冲突,如先有**关系继而发生个人关系或者先有个人关系继而发生**关系;(5)剥削性的**关系,如**人员迫使来访者、学生或被督导者成为其性伙伴,或者**人员利用**关系获取个人经济利益(如征收不必要的服务费)

  目前,在研究与临床应用中影响比较广泛的分类方法是将双重关系区分为性的(涉及性及亲密或浪漫关系)和非性的(不涉及性的其他关系)

三、双重关系的利与弊

尽管各伦理守则都不鼓励甚至明令禁止双重关系的出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从业者还是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双重关系的困境或与来访者发生双重关系。双重关系问题在所有伦理投诉问题中的比例23%,有研究指出双重关系问题是高校咨询中心报告的第二高频伦理困境。

不管是伦理守则还是调查研究都认为性双重关系是弊大于利,应该明令禁止。因此,研究者对与性相关的双重关系的看法,基本不存在争议。如BorysPope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89%的回应者认为“在治疗终止前与来访者发生性行为”是绝对不合伦理的。业内*普遍的观点是,心理治疗师至少在治疗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以与前来访者发生性关系。对于“时间”的规定,各**组织的伦理规范不尽相同。APA伦理守则的限制是2年,ACA的限制是5年。很多研究者认为性关系会损害治疗关系并且使来访者受到伤害。一些研究者认为与治疗师发生关系的来访者会体验到深刻的不信任与愤怒,同时其同一性和自尊也会出现问题。Stake0liver认为性双重关系会让来访者付出悲惨的代价包括认知功能紊乱、性混乱、矛盾情感、压抑的愤怒、内疚、抑郁、身心机能紊乱并且可能有自杀的风险。并进一步指出,整合性治疗关系的解构会减弱来访者对未来照料者的信任并且会加重来访者来求治的症状。

双重关系利与弊的争议主要来自对非性的双重关系的不同看法。其中,伦理守则本身界定的模糊和双重关系利弊的多变性让这一问题充满了争议。当一些伦理守则明确说明应该避免**工作中的双重关系时,指出了双重关系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APA伦理守则提到“心理学家应该避免进入到双重关系中去,如果有理由预见到该双重关系会损害心理学家工作的客观性、能力或效率,或者有着剥削和伤害其**关系中另外一个人的风险”。由此可见,APA不赞成双重关系的理由是认为双重关系有可能会损害心理学家的客观性、能力或效率,从而影响其工作的效果或者直接对来访者造成剥削或伤害。而NASw伦理守则认为应当避免对来访者有剥削风险和潜在伤害的双重关系。然而,各伦理条例对于双重关系并没有一味地禁止或否定。APA伦理守则指出,如果没有理由认定双重关系会造成损害或者潜在的剥削与伤害,那么这样的双重关系并非不道德。NASW伦理守则指出,当双重关系不可避免的时候,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来访者并且有责任设定清晰的、合适的和有文化敏感性的边界。ACA伦理守则对双重关系问题的态度更加开放,其通篇没有明确出现“双重关系”的字眼,在其他各项中涉及双重关系问题时,并不像上述两种伦理守则那样指出什么时候应当避免双重关系,而是指出什么时候可以发生双重关系,并且发生双重关系要满足哪些具体要求和规范。其这样写道:“当咨询师与来访者或过去来访者的非**接触是有益的时候,咨询师必须在案例记录中备份并证明这一点,(如果可能的话)在发生这种接触之前先推论出,该关系对来访者/过去来访者或与来访者/过去来访者深度卷入的其他人有什么潜在的获益和可能的结果。这样的关系要求事先征得来访者的同意,如果该关系对来访者/过去来访者产生了无意的伤害或是对其深入卷入的他人造成伤害,咨询师必须出示试图补救伤害的证据。具有潜在获益的双重关系的例子包括下面提到的这些,但不仅仅限于这些:参加正式的典礼(例如婚礼/毕业典礼);购买来访者/过去来访者的服务或产品(过度购买除外),去医院探望生病的家庭成员;在**的协会、组织或社区中有互动的成员关系。

由于各**组织的伦理守则对于非性的双重关系的态度和定义均留有余地,加之非性双重关系涵盖甚广,**人员经常会面对与非性的双重关系相关的伦理难题和困境。而学者们对非性的双重关系的影响也是各执一词。这一方面是因为非性双重关系似乎既对**帮助工作有危害,但其危害也不如性的双重关系那么直接和明显;另一方面,非性的双重关系又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有益的。目前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完全禁止双重关系的出现,非性的双重关系对**的帮助关系是否具有肯定的伤害性影响等问题。认为非性双重关系有害的学者其观点主要立足于职业界限和信任。职业界限是“描述信任关系范围的参数,在该信任关系里一方将自己的福利信任地交托给万方数据ChineseMentalHealthJournalVoi21NO122007另一方,并且付给另一方提供这种服务的费。来访者相信不会有信系以外的力量来影响治疗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职业界限阻止了治疗师滥用来访者的信任。而信任是指来访者对有**知识、**技术和权威的治疗师的信赖。作为被信任的一方,治疗师/咨询师被期待是能够胜任**工作和值得信赖的,并且能够根据**标准和来访的*大利益作出行动。也就是说,当存在双重关系时,这种关系会侵蚀职业界限从而破坏信任关系,治疗的效果会因此受到损害。同时,界限的突破也可能使治疗师/咨询师得以滥用来访者的信任,从而对来访者造成伤害。还有学者从团体的角度,认为在团体咨询中,领导者如果对双重关系负面影响的认识不足,会将这一问题传递给病人/受训者,而病Ⅳ受训者对于双重关系的无知又会导致他们侵蚀保密的界限。

关于双重关系危害性的另外一个关键词是权力优势。治疗师和教师会对其作中的他人有一种权力优势,尤其当与其产生工作关系的是来访者或学生时,这种优势更明显。只要有权力的差异存在,就会有滥用这种权力的可能。Brian&Nick指出与**关系中的他人发生另外的关系会让这种权力的滥用更加容易,并在提出双重关系动态分类的同时还列举了每一类的具体事例和危害性,以证实这种权力优势的影响。

尽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双重关系的危害,但是不同的声音仍占有一席之地。例如,有研究者认为“如果不允许任何双重角色的产生,那我们就要被迫过着隐居的生活。Bowman等Ⅲ1以及HedihyCoreyHo曾分别指出双重关系并不总是有害的,事实上有可能是有益的。LambCatanzaro认为非性关系的边界是受理论取向的影响的。SmithFitzpatrickⅢ则干脆举例说弗洛伊德就曾经绘自己的朋友和女儿做分析。对非性双重关系争论得*多的就是乡村临床实践。对于在人际关系联系紧密的社区里生活和工作的治疗师而言有利于维持**晃限的匿名性是不存在的性。治疗师和来访者会享有共同的社会、商务和**联系,并且认识对方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接受来访者就必须同时接受他所带来的双重关系,而如果要禁止双重关系的出现就会使来访者不能接受治疗,同时也拒绝了大量的潜在来访者。Doyle指出拒绝为某些在特定情景下(如乡村)的个体提供咨询,是在阻止这些需要获得帮助的个体得到援助。这样的行为仅仅是对伦理原则的一个僵化使用。Iazams认为倘若对伦理指导手册中关于双重关系部分的条款矫枉过正,会导致一种虚假的疆界,而这种疆界来源于破坏性的一味禁止,将会减弱临床疗效。*糟糕的职业和伦理条款被打破的情况之一,即在于允许现在的充满风险的管理原则凌驾于人性化的干预之上。

    在上述的分歧之外,学者们也在一些原则上达成了共识,例如,(1)从业者有责任确定和维持清晰的界线;(2)从业者要深知在潜在的双重关系中来访者的弱点和可能造成的伤害;(3)来访者有权利获得完全的知情同意;(4)如果双重关系作为治疗计划的一部分应该有详细的论述并且对同行公开;(5)社会工作者有时可能会成为其他社会工作者的来访者,有必要建立一个程序来控制这些双重关系。

四、总结与评价

这是一场没有结果的争论,持非性的双重关系利弊观点的双方各自亮出了自己的支持证据。但是有关伦理研究的数量和质量都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因此这种争论又只能维持在坐而论道的水平。

回顾伦理的研究,可以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讨论双重关系中的性关系部分的文献比较多,主要涉及性关系的内容、违反伦理的流行状况调查、咨询师/治疗师对性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性关系对咨询/治疗的损害、性关系与咨询师/治疗师性别相关、伦理条例中性关系相关条例的变迁等。80年代末90年代初,对非性双重关系的讨论开始增多。90年代末至2l世纪初,除了封闭式闷卷、开放式同卷、访谈三种形式的研究之外,开始使用实证性研究方法,越来越多的依靠统计方法的量化性研究。例如,对双重关系的类型和影响因素的相关性研究、对咨询师态度和行为的因素分析、重新建构各种违反伦理行为的组成和特点等研究。但总的来说,实证研究还是很少。一方面是由于心理咨询与治疗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实验或量化研究很难进行;另一方面也因为研究方向不够明朗,换句话说,研究双重关系的利弊得失*后得出的结果又能多大程度地应用于实践还是个问题,也许相关的研究做到*后仍与研究的初衷南辕北辙。

BrianNick对双重关系进行了动态分类,目的在于让从业者更容易发现双重关系,从而可以更好地避免双重关系的发生。但是纵观双重关系的利弊之争会发现双重关系存在与否并不是*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该双重关系是否会对治疗过程和来访者造成伤害。而后者恰恰需要因时、因地、因人而确定,无法以某一专门条款涵盖所有情况。

以上提及的有关双重关系的文献均来自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鉴于文化的差异,双重关系问题在中国是怎样的一种境况和影响尚不知。如果能够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中国文化背景,修订出一套咨询与治疗效果监控体系,让不得已或是为了追求更好的咨询与治疗效果而进人双重关系的咨询师/治疗师和来访者可以经常对咨询与治疗效果进行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双重关系的存在对咨询与治疗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进而优化咨询的进程,或许意义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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