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新乡市委宣传部
新乡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教育局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新乡市公安局
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司法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新乡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乡市委员会
新乡市妇女联合会
新乡市科学技术协会
新乡市残疾人联合会
新卫疾控〔2017〕25号
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影响社会和谐发展。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改善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心态稳定和人际和谐、提升公众幸福感的关键措施,是培养良好道德风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南省22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豫卫疾控〔2017〕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精神卫生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综治中心作用切实加强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要求,强化政府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培育心理健康意识,*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二)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全面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心理健康自我管理意识,加强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消除对心理问题的偏见与歧视,预防和减少个人极端案(事)件发生。
——党政领导,共同参与。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领导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
——立足市情,循序渐进。从我市实际出发,将满足群众需求与长远制度建设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坚持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提高和个体心理疏导相结合,满足不同群体心理健康服务需求,促进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三)基本目标
2017年,辉县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18年,总结试点经验,全市全面推开。
2020年,全民心理健康意识明显提高。全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初步建成,各领域各行业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心理健康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重点人群和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得到关注和及时疏导。
2030年,全民心理健康素养普遍提升。全市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势头得到缓解。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各部门各行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托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或计生办),普遍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培养心理健康服务骨干队伍,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教师。中小学校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普遍设立心理服务机构,配备**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精神卫生**机构要为以上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各部门分别负责)
2.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将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站),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服务,为贫困弱势群体和经历重大生活变故群体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培育社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鼓励心理咨询**人员创办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培育**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通过购买社会心理机构的服务等形式,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基层组织及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并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委托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协会向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的培训、技术指导与资质认定,经培训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能力。市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并采取措施逐年增加规范化培训的医务人员数量。支持精神卫生**机构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鼓励和引导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精神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各类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要建立多学科心理和躯体疾病联络会诊制度,与高等院校和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双向转诊。妇幼保健机构要为妇女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指导、心理疾病的筛查与转诊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心理健康服务中的作用。监管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心理治疗、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指导,不具备心理治疗条件的监管场所应当由当地精神卫生机构承担相关职责,二级以上精神卫生**机构要为监管场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发展各类心理健康服务
5.全面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宣传部门要结合“世界精神卫生日”及心理健康相关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广播影视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书刊、动漫等传播形式,创作、播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精品和公益广告,利用影视、综艺和娱乐节目的优势传播自尊自信、乐观向上的现代文明理念和心理健康意识。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传播心理健康知识与相关事件报道中要注重科学性、适度性和稳定性,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心理氛围。基层文化组织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心理健康知识融入群众文化生活。创新宣传方式,广泛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平台,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培育良好社会心态。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心理健康**责任人”的理念,引导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营造积极心态,预防不良心态,学会调适情绪困扰与心理压力,积极自助。(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倡导大众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对健康的影响,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贯穿终生,逐步消除公众对心理疾病的病耻感,引导心理异常人群积极寻求**心理咨询和治疗。各县(区)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优势,主动发现心理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心理疾病诊疗服务。精神卫生**机构要为其他医疗机构和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提供精神卫生技术指导。(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7.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建立健全我市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市级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管理机构,全市要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的**化、系统化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开展有序、高效的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重视自杀预防。依托全市及各县(区)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在事件善后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高危人群持续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综治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8.普遍开展职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实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为员工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特殊突发事件的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援助。各级精神卫生**机构要主动为各机关、企事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各部门分别负责)
9.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关注和满足儿童心理发展需要,保持儿童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儿童感受到尊重和接纳。特殊教育机构要针对学生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心理品质。中小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身心可持续发展。高等院校要积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重视提升大学生的心理调适能力,重视自杀预防,开展心理危机干预,与精神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对就诊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提供就医指导或转诊服务。(市教育局牵头,市民政局、团市委、市残联、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尤其是老龄办、妇联、残联和基层组织要将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工作者、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空巢、丧偶、失能、失智、留守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传,提高公众对心理健康及相关咨询援助服务的认可度。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重视特殊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各级综治、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高度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加大对重点特殊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预防和减少极端案(事)件的发生。(市综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管理工作。各级综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残联等单位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患者日常发现、登记、随访、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逐步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做好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的有效衔接。(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13.加强心理健康**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要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力度,完善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学科**建设,逐步形成学历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心理学相关**,建设一批实践教学基地,依托具有资质和良好声誉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及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实践督导体系。(市教育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高校配合)
14.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有序发展。市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人员培养和使用的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各部门、各行业对所属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加强培训、继续教育及规范管理,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心理健康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岗位工作要求,定期进行考评。(各部门分别负责)
15.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激励机制。各单位要鼓励职工参加心理健康服务资质培训和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培训和考试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设立心理健康服务岗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逐步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技术岗位设置与管理体系,根据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支持心理学**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要注重体现心理治疗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要加大**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帮助**人才实现自我成长和能力提升。鼓励具有相关**背景并热心大众心理健康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普及等志愿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在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导下,加强相关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专家组,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对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制订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登记、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建立本市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管理体系,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类心理健康机构服务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机制。市心理健康服务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制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违规者惩戒和退出建议。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加强心理健康学术交流、培训、科学研究等工作,促进心理健康服务规范发展。(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17.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作为“健康新乡”建设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卫生计生牵头、综治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各方积极配合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推动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单位家庭个人尽力尽责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各行业要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牵头心理健康服务相关工作,制订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心理健康服务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设问题。市综治办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并将其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评内容。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各类文化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心理健康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心理健康相关学科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健全各级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科技部门加大对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完善系统内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重大警务任务前后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组织开展被监管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健康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引导与管理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心理健康服务,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财政部门加大心理健康服务投入并监督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对违反《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负责职业人群和儿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工作对象的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政策制度。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精神卫生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0.强化基础保障。要积极落实基层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和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与标准规范。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心理健康服务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心理健康服务领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行业监管。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心理健康服务行业组织要定期对心理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示范单位、实践基地建设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新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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